过去的人有错误的迷思,视立遗嘱为一项禁忌,更有者甚至忌畏立遗嘱表示人即将要离世,也有人认为立遗嘱是富人的事,跟平常人没有关系。
俗话说,生不带来,死不带去。
但有些人劳碌一生,为子女累积了不少财富,却因为没留下遗嘱,最终子女为争财产而对簿公堂;一些人就算留下了遗嘱,也曾出现遗嘱真实性受置疑的问题,让人不胜唏嘘。
立遗嘱的重要性意识普遍低的原因之一是许多人喜欢在办理这方面的事务时不积极,加以立遗嘱一事与死亡一事有关连。相反的,在西方国家,人们对立遗嘱的事很小心的进行,因为它被视为可以保障下一代的生活幸福。
立遗嘱不是在人们病重或神志不清时才能处理的事,因为人不知明天、后天事,也不知死亡几时会来到眼前。
立遗嘱可以保障家人的生活和我们的下一代
大家反思,倘若有一天自己什么都没有做,没有立遗嘱的话,合法的遗嘱继承人将可能拿不到分文,一切的始作俑者却是自己,只因大意或不在意此事。
这也是家庭成员因遗嘱问题而起纷争的原因,或者遗嘱只被一个成员所诈骗。因此,大家在生前如果能及时作出遗嘱的规划包括账务的解决问题,就能避免交给政府遗产及遗嘱管理机构去安排。
或许很多人不知道,截至2016年,国内有高达600亿令吉的各类遗产无人申领,一些遗产已经超过两代,依然无人申领。
若第一代继承人没有申领遗产下去世,问题将更复杂,因为第二代要处理的课题比第一代更多,程序也非常棘手。
《1958年遗产分配法令》基本概要如下:
个人去世后留下的遗产,若配偶健在、没有子女、父母也不在世,遗产全部归配偶。
若父母及配偶健在,不过,没有子女,1/2遗产归父母、1/2遗产归配偶。
若有子女,配偶及父母已经不在世,全部遗产归子女平分。
若父母健在、没有子女、没有配偶,全部遗产归父母。
若配偶与子女健在、没有父母,1/3遗产归配偶、2/3遗产归子女。
若父母与子女健在、配偶不在,1/3遗产归父母、2/3遗产归子女。
若父母,配偶与子女皆在,1/4遗产归父母、1/4遗产归配偶、2/4遗产归子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