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在立遗嘱时,是否一定要找律师处理?个人是否可以把遗嘱写在纸上,自己签名后再找两个见证人签名?这样的遗嘱是否有法律效用?这样的方式立了遗嘱后是否能更改?”
现代社会人的知识水平虽然已经是普遍提高,可是大多数人仍然以为,有朝一日当他们逝世不在人间时,他们所拥有的财产自动转移到其配偶以及孩子的名下,这种想法是错误的,遗产在转移到他们关爱人的名下前,都必须经过法律程序。
在大马,许多有资格立遗嘱的人士却仍未订立遗嘱,主要是他们不了解预立遗嘱的重要性,人们存在的错误观念,主要是误以为所有关系到法令条文的文件,必须由律师处理才有效。其实不然,在1976年第166条文法律专业法令第38条,遗嘱不在此法律专业法令的管辖,这意即非律师专业者,也可以为公众人士提供订立遗嘱服务。不过,最好还是由专业立遗嘱、学有专长者负责立遗嘱,以确保有意立遗嘱者的意愿在正规方式下订立,这可减少遗嘱日后受到挑战、造成关爱的人承受困扰的问题。
为何我们要立遗嘱,理由很简单,遗嘱乃由立下遗嘱的人规定行式的宣言,声明在他过世后,进行财产分配与处理的意愿。基本上,遗嘱在遗嘱人过世之前是可以解除,并由新订立的遗嘱所取代。